于某川、于某凡与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某合作社
要义提示:
本案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从原告主体适格、农村集体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入手,享有农村集体财产分配权的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人不享有集体财产分配权。同时,集体财产的处置采取村民集体决议的方式产生,分配方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同意的,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集体财产分配依据,因此代理人主张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系被告琏珠村某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户。1997年、1998年,修建村级公路时,根据公路规划建设需要,对部分社员的承包地进行了调整。为此,挤占了原告1992年的承包土地。基于此,1998年6月,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份数减少。2011年,琏珠村某合作社全部土地被国家征用,合作社作解散处理。根据合作社对持有土地承包证的份额每份补偿金额3.8万元的方案,原告要求被告对修建村级公路时,被挤占的原告1.5份承包地,按每份3.8万元补偿。但是被告不同意对该部分土地予以补偿。经原、被告双方就土地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均未见成效。原告不服被告不对其因修建公路被占用的土地给予补偿的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因修建公路被占用土地予以补偿。
代 理 意 见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某合作社户的委托,指派蒋伍季、魏洁莹律师在于某凡、于某川诉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某合作社一案中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证据,并出庭参与庭审。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1. 原告作为本案的起诉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及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补偿权利的主体同样应为农户。因此,在本案中,有权提出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主体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承认原告是琏珠村某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有分得集体财产的权利,已经根据分配方案对其给予补偿,但其因此主张的征地补偿款却是土地承包人享有的,原告并非承包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
2. 分配方案程序合法,是有效的分配依据。
原告认为分配方案中对于没有土地的社员不予补偿,有失公平正义,不认可分配方案。我方认为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参会户代表超过总数三分之二,且经村民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户代表同意该分配方案,因此,该分配方案作为集体资产分配依据合法有效。以下作具体说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2014年1月11日,琏珠村某合作社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该社共55户,52户签字同意该分配方案,赞成分配方案的农户占94.5%。据此,琏珠村13社的分配方案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集体资产的分配依据。
3. 诉讼请求违背分配方案,应先推翻方案。
《琏珠村13社集体资产分配会议纪要》确定的分配方案为:根据每个承包户的社员人数和承包地数量,对每个农户进行补偿,因此,补偿的对象是承包人而非社员个人。原告作为社员请求支付承包人补偿款,违背了分配方案。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审查其效力。作出的分配方案未经民主议定,或者民主议定的程序和内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不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和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分配方案被确认不作为分配依据的,可以判决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坚持不变,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原分配方案进行变更调整。”
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分配方案,既然对分配方案提出了异议,就应该依高院规定先向法院提出审查分配方案效力的请求,只有法院认定了分配方案不可以作为分配依据,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坚持不变,原告方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相应补偿费,原告直接提起的本次诉讼请求,违反了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并没有提起本次诉讼请求的资格并且请求内容违反程序规定。另一方面,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所作出的赔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