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泸州市某镇人民政府
一、在某镇政府禁止养猪场营业的情况下,某公司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现状的情况下,搭建军事训练的构筑物,利用涉案土地,以解决当地村民的租金问题。
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某公司军事拓展基地的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处罚、公告、送达等任何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之前的必经程序,而是直接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 某镇政府认为其拆除行为就算存在问题,也仅是瑕疵,并不属于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某镇政府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错误地将某公司用于训练、可拆卸的构筑物认定为大棚房,用摧毁性的手段对其进行了彻底破坏,造成了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某镇政府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蒋伍季律师、魏洁莹律师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