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蒋伍季律师、魏洁莹律师在重庆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重庆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作为重庆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搜集了相关证据。现本代理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以下书面法律意见,供参考,盼采纳。

 

 

基 本 案 情 况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2018年11月20日做出的渝大执限字(2018)第2035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你单位在某区八桥镇新华社十社重庆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修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的违法建设”。据此,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并就此做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决定书》所称事实应属事实认定错误,引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所指建筑物是违法建设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决定书》引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决定本案所涉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是违法建设,是错误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对授予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地位及执法权限范围的规定,不是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建设的认定标准。而《决定书》引用该条文,作为认定本案所涉“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是违法建设依据,并以此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决定书》将本案所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认定在位于“申请人公司内”属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是城乡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而本案所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在申请人公司内,应当是指由某区政府拟规划的“揽月公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据此,《决定书》认为本案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在申请人内的事实上的认定错误,即存在建筑物区位定位错误、建筑区用地所有权权属性质的错误。

综上表明,《决定书》的认定事实和引用法律均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

 

、“揽月公园”是根据某区政府落实区委、区府“四大工程”纪要精神,区政府授权申请人建设的。

2009年初,某区政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专题研究推进揽月公园建设,同意申请人采用社会投资方式建设揽月公园。同时,原则规划了揽月公园的区位地域范围“揽月公园山下部分道与鑫康路北段连通。揽月公园山上部分(大门)连接道由区交通局按照乡村道路模式修建,待金晟路网形成后,再与市政道路连接。”

为推动“揽月公园”(即申请人景区)的建设、发展,某区委、区府从融资、税收、路政、交通、宣传,以及创办国家AAA级景区品牌等方面,给了申请人巨大的支持,下了大力气。从融资、税收、路政、交通、宣传。

在建设“揽月公园”的过程中,强调了建设的速度,而忽视了应办而未办的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完善。“揽月公园”发展建设中的问题,引起了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为此,2011年6月,区委、区府提出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助推企业发展”的原则,并提出了一系列须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处理措施,指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

(一)对公园内建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区委、区府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但可以通过整改达标的建(构)筑物,必须立即实施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后完善相关手续”。“在依法查处申请人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同时,要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渡过难关”。

(二)八桥镇政府负责加快征地拆迁进度,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支持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在此后2011年8月,由区长召集的专题会议上,进一步要求“区城乡建委负责牵头实施揽月公园项目建设,区规划、国土、八桥镇等单位全力配合。”“区国土分局负责研究处理申请人涉及的乡转为国有土地的问题,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2011年10月,区政府要求区规划分局根据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情况及消防安全等情况,就完善申请人项目建设手续事宜提出处理方案,区国土分局负责做好该项目土地挂牌出让的有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及手续完善工作尽快完成 。

2013年4日,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揽月公园”的发展建设,要求区城乡建委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消防支队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导申请人公司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八桥镇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等单位配合,妥善处理申请人租用八桥镇新华村十社土地事宜。

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规划土地使用用途、征收征用土地的权力。建设“揽月公园”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是某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精神的策划实施的,符合某区的规划要求。根据区政府的授权,申请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投资建设“揽月公园”。因此,申请人的建设行为,既不存在非法擅自占用土地的事实,也不存在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事实。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建设中片面地强调速度,而没有完善相关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建设手续。但是,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公司也在积极的工作和努力完善,争取尽早地,完成“揽月公园”的项目规划、集体土地转性、建设手续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目前,“揽月公园”的建设已经初见成效,已经取得了国家AAA级景区的资质,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们将定不辜负区委、区府重托和期望,让公园建设能够健康、顺利完成,成为某区对外的一张亮丽景区名片。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书》要求撤除“揽月公园”内的建筑是短视的、不可取的。

 

三、关于“揽月公园”内的建筑安全问题

根据某区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对“揽月公园”内的建筑安全问题,我们委托了具有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逐一地对“揽月公园”内修建的构、建筑物:“梦幻城堡(白色城堡)”、“梦幻城堡(美食街)”、“梦幻城堡(拱门城堡)”、“梦幻城堡(相思城堡)”、“梦幻城堡(红色大城堡)”、“梦幻城堡(魔法城堡)”、“梦幻城堡(招待所)”的结构安全性进行了鉴定。所有的项目结构安全性均达到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Bsu级,同时,检测鉴定单位也提出了相应的适用建议。今后,我们将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保护和合理使用景区内的构、建筑物,杜绝和防范任何安全事故产生。

综上所述,揽月公园是在区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所修建,在匆忙情况下造成的部分审批手续的欠缺,为客观现实所致,并非申请人过错,这也并不影响揽月公园的建筑安全和现实价值。被申请人未能正确全面地了解揽月公园的建筑情况,在此基础上所做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蒋伍季律师、魏洁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