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须知常识
一、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职能的沿革及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变化。
2012年以前,在侦查机关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律师仅能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参与诉讼。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受托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才具有辩护人的资格。
2012年以后,受当事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队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能定位都是辩护人。也就是说,律师受托无论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诉讼,都具有辩护人的资格。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升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能和作用。无疑的是,这从立法角度上讲,国家强调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实现刑事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的目的,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68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20年7月20日公布施行38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655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共计1727条法律和法规规范。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把司法机关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保障人权不受司法公权力非法侵害的顶层制度设计。
刑事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依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 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职能和作用
侦查阶段,除涉及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侦查机关立案办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限,最长期限是 37天。如果在 37天内,侦查机关不能获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必须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这个阶段,聘请辩护律师的作用:
1、辩护律师在受聘后的第一时间,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所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从而作出其是否构成犯罪与否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推断侦查机关能否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 37天内,检察机关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从而考虑在此阶段向公安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意义,以及是否主动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律师承办此阶段刑事案件的经验,如果在此阶段根据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不构成存在,或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时,律师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不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毕竟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一旦办理了取保候审时间就是一年。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是无罪的,在此期间,侦查机关一般不会及时结案。因为解除取保候审时,侦查机关对嫌疑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不主动申请取保候审,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存在国家赔偿的财产责任时。
在此阶段,具有批捕权力的检察机关对批捕决定逮捕也是慎重的,在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捕诉合一”制度下,一但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如果嫌疑人最终被确认无罪,检察机关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承担相应责任。
2、在此阶段,律师对侦查机关活动中可能涉及违法,对犯罪疑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行为向有关机关部门申诉控告。
3、此阶段的下一阶段,即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一个月(30天),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期长15天。受聘的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的第一时间知道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及时跟踪案件进程。
4、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活动,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案情,如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时间等情况。否则,可能涉嫌干扰公安侦查的正常侦查工作进行。从而,影响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活动。
(二)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职能和作用
这应该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最为重要的、且具有实质意义的阶段。
1、检察机关依法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从检察院调取全案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材料弄清案件的事实、情节,进而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公诉机关还没有形成《起诉书》之前,与检察机关承办人交换意见。在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接受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方面的意见和材料,可以帮助公诉人更加全面客观的撰写《起诉书》,可能有效地避免控、辩双方在法院审理阶段激烈的对抗。
2、这个阶段也是辩护律师需要付出艰巨的劳动,祥尽仔细的阅卷、研究案情。根据案件的事实,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研判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在确定犯罪成立的情况,提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事实情节。必要时,还须进行调查、提取相关证据。
如在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三)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的职能和作用
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未能受托参与辩护,此阶段的律师工作处于完全不了案情,且时间短,就会很繁重。
法院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辩护律师向法院索取证据材料时,仅能对检察院移送的书面材料采取照相方式获取。这样给律师阅卷造成很大的困难,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律师案件的质量。如果辩护律师参加了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为法院审理阶段减轻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有利于辩护律师从容的准备庭审辩护。
辩护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与公诉人之间激烈的对抗,一般是因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产生。